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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知识‖违法当事人死亡,行政处罚如何进行
问
问题:2013年,张某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后与李某结婚。2016年张某因病去世,其妻李某继续占用和使用房屋至今。张某为违法用地责任主体,其妻李某不构成共同违法责任主体。在违法责任主体死亡的情况下,如何对该宗违法占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答
行政处罚的基本功能是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具有补救、恢复功能,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本案中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虽已死亡,但违法占地行为状态尚处于继续,而实际占有和使用人又不是违法用地的责任主体,只是当事人遗产的继承人,由其代当事人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权的承受人,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如果因违法行为人死亡就终结对违法事实的纠正,显然无法达到维护正常土地管理秩序的目的。
为此有专家提出了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的概念。责任类型源于德国行政法,它认为“引起危害之方式,不外是经由人之行为,或是因物之性质或状态所致,前者一般称为‘行为责任’,后者称为‘状态责任’”。状态责任以物为中心,通常是以限期拆除等将违法状态消灭的方式进行处罚,以恢复社会管理秩序、消除不安全因素以及修复被破坏了的制度。实践中,我国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已有多个判例适用了“以物为中心”的状态责任与行为责任相分离的新模式。
本案中,张某未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在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时,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同一在行为人上,在行为人与状态持有人分离且行为人不存在时,状态责任在违法状态持有人上,并形成行政处罚法上的义务。作为土地和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李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此房屋,在李某死亡后又继续居住此房屋,其具有消除违法状态的义务。对违法状态持有人也即违法占地和违法房屋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李某进行行政处罚,具有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这一法理分析,可认定李某为被处罚人。在对李某处罚时,只课以其消除违法状态责任的义务,不课以诸如罚款等其他种类的义务,这就是此类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所在。
将违法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区分为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在国外早已有了理论上的探索和立法中的明确规定,但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将违法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区分为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既是对行政处罚理论的积极探索,也是对行政处罚实践的重要创新。
行政处罚的一般逻辑是“存在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进行行政处罚”,在本案中,李某虽不是违法占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人,但作为实际占用违法建筑物的主体,是违法占地建房这一非法行为的状态维护者,影响了行政机关依法拆除或没收非法建筑物的正常执法行为,显然与违法行为的存续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积极配合、协助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建筑物的义务。义务衍生责任,对法律义务的违反势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李某应当属于“状态责任”主体。
具体到本案,因违法行为人张某已经死亡,行政处罚的惩罚性和教育功能因缺乏对象已无实际意义。但行政处罚的补救、恢复功能仍然存在李某这一执行主体。因此,从补救遭到侵害的社会管理秩序,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充分彰显法律严肃性的实践角度来看,将违法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区分为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并用以指导行政执法实践的探索,符合行政处罚制度的应有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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